榮縣人民政府文件
榮縣府發〔2015〕23號
榮縣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落實《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
平穩健康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河西新區)管委會,縣級各相關部門:
為貫徹國家、省、市的部署,穩定群眾合理的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貫徹落實《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七條措施的通知》擬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 、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住房需求
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 30% ,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 0.7 倍;對擁有1 套住房并已結清住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2套及2套以上并無貸款記錄或貸款已結清的購房家庭,可參照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且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 ,貸款利率按不低于基準利率的 1.1 倍執行。在上述基礎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其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對外地到榮縣購房家庭同樣享受本地家庭的貸款政策。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
繼續執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政策,即,雙職工最高貸款金額40萬元,單職工最高貸款金額30萬元。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住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30%。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調整為30年。持有我縣戶籍在縣外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縣購買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并符合我縣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在我縣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商品住房且無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未婚職工最高提取額度為450元/月,已婚職工最高提取額度為900元/月;在省內購買普通自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貸款??h公積金中心要簡化提取手續、提高審核效率。房地產項目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審核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后5 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工作。
繼續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等收費項目,實現“零收費”,減輕貸款負擔。
三、實施財政補貼
自2015年5月21日起,對城鄉居民家庭購買的我縣自住商品房,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財政補貼??h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榮縣府發〔2015〕11號)關于對家庭購買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給予實際成交額0.5%的財政補貼政策的執行截止日期調整為 2015年5月20日。對我縣農村居民購買城市商品住房,又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并由政府組織復墾的,根據經驗收合格的拆舊復墾地塊面積和地面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對其拆舊復墾指標進行收購。具體收購標準為:主體結構為土木結構的,收購價(含地面建構筑物及附著物補償費,下同)為16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木結構的,收購價為18萬元/畝;主體結構為磚混結構的,收購價為20萬元/畝。除享受上述財政補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貨幣化安置政策外,經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一致后可享受商品住房團購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居民家庭在我縣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含)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貸款合同簽訂時間和貸款發放時間均在 2015 年5 月1日至 2015 年 10 月31日期間的,財政部門按金融機構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的 6% 對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 。
四、強化住宅用地管理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時核實已供住宅用地開、竣工情況,并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更新;根據我縣商品住房累計可售面積總量、未開工住宅用地總量等指標,在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度任務計劃所需用地指標前提下,科學編制當年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在確保保障性住房和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指標的前提下,可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等情況,對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類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設用地總量的比例進行調整;要采取有效措施,靈活確定地塊面積、組合不同用途和面積地塊搭配供應,支持國有工礦棚戶區安置住房建設地塊同其他商業開發地塊、城鎮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地塊等搭配供應。
五、優化房地產項目審批
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結構比例限制,不再執行“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 70% 以上” 的規定。對于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國土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程序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進行調整,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暫停執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配建條件,不再將配建的套數、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配套設施和違約責任等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批復的前置條件。
分期實施的房地產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縣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分期規劃核實;根據規劃核實分期驗收情況,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分期用地驗收。
已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供應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確需分割、合并或調整邊界的,經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按規定程序會審同意后,可分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六、繼續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遷還房以購代建
大力推進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出臺優惠政策措施,引導鼓勵居民主動選擇貨幣化安置;搭建服務平臺,支持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對購買符合條件的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和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將其納入 2015 年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有關資金補助政策。加大征地拆遷安置還房中的貨幣化安置力度,鼓勵被拆遷安置居民購買在建或已建商品住房。在條件允許下可購買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作為征地拆遷安置房房源。
七、繼續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
轄區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資質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積極支持有市場前景的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居民家庭住房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以及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貸款納入榮縣銀行業金融機構2015年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工作目標考核范疇,切實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做好轄區內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引入風險基金等社會民間資本擴大市場化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積極探索開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文中除有明確的政策適用時限規定外,其余政策的適用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若國家、省、市有相關新政策出臺,按國家、省、市新政策執行。
榮縣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